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永安监〔2009〕12号
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
通 知
各县区、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提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条件,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令[2004]第9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6]1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第19号)(以下简称国家局第19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非煤矿山(以下简称矿山)新办、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采设计及其审查
1、地下开采矿山、年采剥总量大于50万吨、最大开采高度超过30米的露天开采矿山和各类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初步设计要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施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编制安全专篇。
2、年采剥总量在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30米的露天开采建设项目,应由具有国家局第19号令第九条所规定条件的设计单位,即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开采设计方案。原已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编制开采设计或开采设计方案的,在办理延期手续时,应补办开采设计或开采设计方案。
二、关于安全评价及其评审
1、地下开采的矿山、年开采3万吨(含3万吨)以上的金属矿山、年采剥总量在50万吨以上或最大开采高度超过30米的露天非金属开采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均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在其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由专家组评审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未经安全验收评价的,不得组织生产。
2、地下开采的矿山、年开采3万吨(含3万吨)以上的金属矿山、年采剥总量在50万吨以上或最大开采高度超过30米的露天非金属开采矿山、尾矿库、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须办理延期手续的,必须要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必须出具明确的评价结论。
3、矿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矿区拐点座标发生变化,必须要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必须出具明确的评价结论。
4、除生产中无需爆破的粘土矿外,其它类矿山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三、市县安监部门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负责辖区内中央和省管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工作:
1、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矿山建设项目;
2、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审批的矿山建设项目;
3、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设计等级为四级以下的单一尾矿库项目或含有四级以下尾矿库的矿山建设项目。
(二)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同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以及《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权限,负责辖区内中央、省及市管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工作:
1、由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矿山建设项目;
2、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审批的矿山建设项目。
四、须递交的办证资料
1、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⑵ 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⑶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⑷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⑸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证明材料;
⑹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⑺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⑻ 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⑼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⑽ 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和专家组评审意见;
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设计方案及审查意见和安全设施现场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⑿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⒀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⒁ 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⒂ 县区安监部门现场核查意见;
⒃ 县区安监部门填报的审理表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⑵ 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⑶ 到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⑷ 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⑸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⑹ 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⑺ 县区安监部门现场核查意见;
⑻ 县区安监部门填报的延期审理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
3、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⑵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⑶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⑷ 县区安监部门填报的变更审理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
4、矿山企业递交的所有办证资料,均要准备一式两份,一份交省安监局办证,一份留政务窗口存档。
五、其它事项
1、井工开采的矿山企业,露天开采的金属矿山,年采剥总量在50万吨以上或最大开采高度超过30米的露天非金属开采矿山,都应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2、露天开采的年设计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的采石场原则上应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鉴于目前各地正在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在组建工作完成之前,签订协议确有困难的,待各地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后再予签订,但目前矿山必须确定应急救援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3、矿山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由评价机构在评价报告中明确,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在现场核查中核实。
4、评价机构在对矿山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提出的整改意见,矿山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立即停止供应火供品,严禁借整改之名行生产之实。
5、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求进行安全评价或开采设计的,在提交办证资料时,还应当递交由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和专家组评审意见,递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设计方案及审查意见和安全设施现场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6、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以前关于非煤矿山行政许可相关文件与本通知相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非煤矿山 行政许可 事项 通知
抄送:省安监局安监一处,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正、庆生同志
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7日印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