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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一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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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6日
 
信息来源:

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永安监管二〔2008〕14号


关于做好新一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区安监局: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7号令)和省安监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湘安监烟花[2008]108号)、《关于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委托颁证的通知》(湘安监烟花[2006]19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 库区平面(或者设计)图(包括外部安全距离范围)及仓库区全貌、每栋仓库外貌的彩色照片;
  (六) 县级安监部门对专用仓库四邻距离实地审查意见;
  (七)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八) 仓库产权证明复印件;
  (九) 专用危货配送车辆证明及前、侧彩色照片;
  (十)  工伤保险和风险抵押金证明;
  (十一) 其他有关资料。

  二、对上次发证时,属新建烟花爆竹经营仓库的,市安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代替安全评价报告。如有委批点(配送站)的经营批发企业,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价公司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方可申报。

  三、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租赁烟花爆竹专用储存仓库的,一律不予换证。待新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按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办证。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仓库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必须由具有烟花爆竹专业设计资质的机构设计,并按《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湘安监烟花[2007]6号)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有关设计图纸、新、改、扩建申请审批表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必须纳入申报材料。

   五、对设立配送站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各配送站至少有1人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批发企业应将配送站纳入评价范畴,并出示配送站分布图和配送站仓储场所平面实测图(涵盖安全距离范围)。
 

  六、各县区、管理区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管理,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新一轮零售网点的发证工作。
   

  各县区、管理区安监局要将新一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未建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专用仓库的经营(批发)公司,一律不予行政许可。对许可证到期而又未领新的许可证的经营公司要一律停止经营,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望的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储存仓库四邻距离审查意见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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