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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临时)发放及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年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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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4月28日
 
信息来源:
关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临时)发放及
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年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工商局:
       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05]5号)的精神,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已移交市安监局,原由公安部门发放的《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在2004年12月30日已到期,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安全监管,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加快发证工作进度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加快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临时)的发放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6月30日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取证率要达到100%。凡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格经营安全条件,把好换发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关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永州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审批发放暂行规定》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精神,严把审核关。各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具有有效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2、经营的烟花爆竹具备省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3、销售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所售烟花爆竹的性能、特点,正确安全燃放方法和安全知识,并主动向消费者宣传介绍,指导消费。
      三、相互配合,积极做好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销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年检年审工作
      鉴于原公安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许可证都已到期,新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已移交安监部门办理,请各县区安监局要切实配合好当地工商部门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6月30日之前未取得新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原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重新申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领取或换发新的许可证书的企业,工商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变更登记,吊销生产经营资格,对有证无照、有照无证的企业,工商部门应按《无照经营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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