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 | 市委 | 市人大 | 市政协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网站首页|机构职能|综合监管|行政许可|效能建设|科技规划|安全服务|信息查询|热点专题|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烟花爆竹 您好,欢迎您访问本网站!!  
永州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审批发放暂行规定
永州安全生产网 www.ajj.yzcity.gov.cn
2005年01月20日
 
信息来源:
   为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省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安监危化[2004]146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颁布前,现就我市统一发放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有关事宜,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   销售许可证(临时)发放的对象
本暂行规定中所指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是指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批发总量后依法批准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的单位。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是指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零售总量后依法批准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原材料,下同)销售的批发单位和零售网点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否则,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活动。
二、关于原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效力
原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单位,销售许可证未到期的仍可持证经营;持有原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许可证未到期的也可持证经营,但根据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必须依法由具有资质的批发单位统一布设。
上款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复审,若逾期不依法申报复审的,不得进行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活动,否则,以无证非法销售论处。
销售许可证已到期的经营单位在未到当地安监部门申请换发新的销售许可证(临时)前,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销售经营活动。
按照省安监局湘安监危化[2004]146号通知的精神,各地安监部门原则上暂不受理和批准新申请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三、   启动审批发证的时间
自本暂行规定下发之日起,即启动我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审批发证工作。
四、   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临时)的时限
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的总体要求,凡按照本规定第一、二项的要求须重新申办销售许可证的,必须在2005年元月31日之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临时)。2005年元月31日后未依照本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实施办法出台后,统一按国家安监局的规定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五、   申请办证的条件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申办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或具备下列条件:
(一)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对本单位承批(或布设)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管理负责,即:
1、合理布设零售网点;
2、督促建立健全零售网点规章制度;
3、制定本单位布设的零售网点的烟花爆竹存放量;
4、为本单位布设的零售网点统一配送烟花爆竹产品;
5、对本单位布设的零售网点进行其他必要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依法取得销售资格的各批发单位统一布设。
(三)在经营活动中,经营单位必须做到:
1、销售具备有效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2、经营的烟花爆竹具备省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
3、设置专门场所(专柜)销售,并与其它营业场所(柜台)保持合理的安全距离,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不准现场试放,不得与其它货物混放,严禁烟火和明火取暖;
4、销售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所售烟花爆竹的性能、特点、正确安全燃放方法和安全知识,并主动向消费者宣传介绍、指导消费;
5、城镇的集贸市场内不得摆摊销售烟花爆竹,个体户不得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临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制定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和产品购买、检验、销售、保管制度;
3、制定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4、经过有资质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价),且评估(价)结论为合格;
5、具有专门的销售、储存场所;销售和储存场所建筑物结构、布局、安全距离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
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7、具有健全的采购、运输、储存、销售各环节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护组织,有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设施;
8、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符合本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
6、对零售网点的布设计划和安全管理规定;
7、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8、安全评估合格证明材料。
(五)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临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由依法取得批发销售资格的单位统一布设;
3、应设专人销货,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4、销售地点周边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5、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6、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
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布设该零售网点的批发销售单位出具的对该网点安全条件的审核意见;
3、与批发单位签订的安全供销合同;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资质证明。
六、   监督管理
按照省安监局的总体部署意见,针对我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情况较复杂等特点,为了充分发挥县区安监部门的属地监管作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分级实施、属地监管的原则。分级范围划分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全市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
(二)县、区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以下统称县级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零售网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颁发管理工作;
凡本市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必须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七、   办理程序
(一)市安监局发证程序:批发企业申请→县级安监局初审后上报→市安监局受理→市安监局业务科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市安监局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市安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发证→市安监局制证、发证→定期公告。
(二)县级安监局发证程序:零售网点申请→乡镇、办事处安监部门初审后上报→县级安监局受理→县级安监局业务股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县级安监局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县安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发证→县级安监局制证、发证→报市安监局备案→公告。
八、教育培训
(一)批发企业(含持有未到期由原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批发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由市安监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安监局颁发统一印制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资格证(临时)。
(二)零售网点(含持有未到期由原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零售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负责人由县级安监局组织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县级局颁发市安监局统一印制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资格证(临时)。
九、安全评估和评价
在国家安监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及评价导则出台前,对已到期并申请换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暂不进行安全评价,但对申请新办的批发企业须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
对已到期并依照本规定申请换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批发企业须进行安全评估。由当地安监部门会同有关专家按评估表(附后)进行安全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十、审批发证
(一)   申请
1、批发销售企业向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安监部门进行审查并签具意见后上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负责颁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
   2、零售单位向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乡镇、办事处安监部门初步审查后签具意见上报县级安监局,由县级安监局负责颁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
(二)   受理
  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申请材料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日。
(三)审批发证
审批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有效工作日内按程序进行审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核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销售许可证(临时)证书和相关文书管理
1、批发销售单位《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颁发,统一管理。有效期到2005年12月31日止。
2、零售网点《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由所在地县区(场)安监部门自行印制、统一编号、统一颁发和统一管理,有效期到2005年12月31日止。
3、审批发放中所需相关文书按省安监局提供的标准或式样由市安监局统一规定格式,各县区安监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十二、本暂行规定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暂行规定由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评论文章】【关闭窗口
查看烟花爆竹栏目全部文章!
关于本站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意见反馈

Copyright 2008 Yongzhou Work Safety All Rights Reserved
永州市安监局主办     永州市安监局协调科承办 
版权所有: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协调科JCJ制作&管理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