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永安监监[2004]12号
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仓储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安监管函[2004]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要安排辖区内的仓储企业立即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并要求各仓储企业将自查自纠情况向县(区)安监局书面报告。各县区安监局要对仓储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查,对隐患突出、整改不力的要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于8月30日前上报市局安监科。市局在综合各县区情况后将组织抽查(联系人:何芳甫,电话:8360837)。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